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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佛湖风景区旅游景点工作用船管理暂行办法
2008-12-29 10:25  文章来源:舒城县交通局 舒城县万佛湖风景区管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加强万佛湖风景区旅游景点工作用船管理,维护万佛湖旅游市场秩序,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乡(镇)客渡船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舒政办(2004)16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万佛湖水上各旅游景点工作、生产及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工作用船(以下简称景点工作船)是指仅限于万佛湖景点工作、生产、生活所需,且船舶所有人为本景点业主的船舶。
第三条 申请购置景点工作船的主体必须是万佛湖水上各旅游景点业主。鉴于万佛湖旅游开发现状,暂规定各旅游景点可申请购置10座以下的非柴油挂桨机载人工作船1艘,载重量为1吨以下的非柴油挂桨机载货工作船1艘,共计为两艘。
第四条 申请购置景点工作船须先向万佛湖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风景区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业主凭风景区管理处审核意见、景点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状、购船发票、船舶出厂合格证等方可向海事部门申请船舶入户、登记、检验发证。
第五条 景点工作船须贴有经风景区管理处统一制作,经海事部门审核同意的明显标志。景点工作船航线,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处核定的航线航行,不得参与水上观光、游览等经营性行为。
第六条 景点工作船因工作、生产、生活需要接送人员、货物到本岛屿,必须停靠于风景区管理处设立的经海事部门批准的指定地点,并提前到松渡或大坝管理站办理免门票手续。
第七条 景点工作船每次办理年检时须向风景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风景区管理处将根据万佛湖水上通航密度、环境保护、渔业养殖、运力状况、各旅游景点开发的现状、工作船规范使用和缴纳海事(港航)部门的规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县海事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八条 景点工作船必须无条件参与万佛湖水上应急和援救工作。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六十六条之规定,未持有合格的船检证书、登记证书或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船舶,责令停航,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驾驶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本规定第五条,依据《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无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依据《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停靠站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舒城县交通局和风景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景点工作用船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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